童某容留妇女卖淫、贩卖毒品案
案由:
引诱幼女卖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1992)卢法刑字第2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费勤 单位: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键在于如何适用法律。本案被告人童某犯容留妇女卖淫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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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1992)卢法刑字第211号。
2.案由:童某容留妇女卖淫、贩卖毒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童某,男,30岁,浙江省开化县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福建;人民陪审员:王纬生庄国桢
6.审结时间:199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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