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陶某、孙某诈骗案
案由:
金融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卢法刑字第1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8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兴云 单位: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被告人陈某、陶某、孙某采用空白转帐支票结帐和签订假合同的形式诈骗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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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卢法刑字第175号。
2.案由:陈某、陶某、孙某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伟平。
被告人:陈某,男,32岁,无业,1990年10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周劲松上海市卢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华夏南上海市卢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陶某,男,44岁,上海川沙申海机电修配厂厂长。1990年10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庄正权上海市第八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金财上海市第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男,45岁,无业。1990年10月29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陶乃才;人民陪审员:庄国桢殷雄
6.审结时间:199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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