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某诉山东省立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
案由:
公证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省巨野县营里乡中心学校

山东省巨野县技工学校办公室

济南市律师事务所

济南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立医院医务处

文书字号: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1993)槐民初字第9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9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绪武 单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个问题成为影响审理结果的关键性因素。一是本案处理的法律依据,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还是适用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和《山东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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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1993)槐民初字第94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路某,女,31岁,山东省巨野县营里乡中心学校教师。
诉讼代理人:李某,山东省巨野县技工学校办公室主任。
诉讼代理人:许占仁济南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立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院院长。
诉讼代理人:王景法济南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寇某,山东省立医院医务处副主任。
4.审级:一审。
6.审结时间:199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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