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雾山乡煤矿二井保险金返还案
案由:
证券返还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大邑县五龙乡马落河村二组

四川省崇庆县崇德乡治水村十四组

大邑县雾山乡人民政府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中民终字第20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5月0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远军 单位:
本案纠纷的实质是团体人身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归职工单位集体还是归职工个人所有的问题。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本单位职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致残、致死作为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集体...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大邑县人民法院(1992)大民初字第195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中民终字第206号。
2.案由:保险金返还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24岁,四川省大邑县农民。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王某1(原告之兄),四川省崇庆县农民。
被告(被上诉人):四川省大邑县雾山乡煤矿二井。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矿矿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某1,大邑县雾山乡人民政府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全安;代理审判员:高志强杨明永。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薛仲显;代理审判员:杨玉泉凌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5月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