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韦某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崇庆县廖家乡廖场村

四川省崇庆县廖家乡廖场村

四川省崇庆县廖家法律服务所

四川省崇庆县廖家乡畜牧兽医站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民上字第3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6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玉萍 单位:
1.本案是一起人身侵权民事纠纷,且是一种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纠纷,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崇庆县人民法院崇法(1992)民字第97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民上字第316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男,52岁,四川省崇庆县廖家乡廖场村农民。
被告(上诉人):韦某,男,36岁,四川省崇庆县廖家乡廖场村农民。
诉讼代理人:彭鉴,四川省崇庆县廖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彭某,女,34岁,四川省崇庆县廖家乡畜牧兽医站职工,系韦某之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崇庆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云青;代理审判员:王家富叶映昌。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薛仲显;审判员:王琦;代理审判员:凌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4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6月2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