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炎黄置业有限公司诉胡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合同的解释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远大集团公司

北京炎黄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华凯在线咨讯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终字第678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8月0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平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合同约定的条款如何解释。
胡某与置业公司在协议中约定“如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则乙方(胡某)应于甲方(置业公司)向其出示测绘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面积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补交面积差价款。如支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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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8101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终字第6782号。
2.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炎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
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中国远大集团公司职员。
诉讼代理人:李某,女,1976年出生,北京炎黄置业有限公司客户主管。
被告(上诉人):胡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北京华凯在线咨讯有限公司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田丽丽。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蓉蓉;审判员:张振越王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6月。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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