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等被控过失致人死亡宣告无罪案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佛刑终字第65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2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韩忠义 单位: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分歧的焦点有二:其一,本案殴打行为与死亡结果间有无因果关系,廖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其二,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1.本案殴打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廖某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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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刑初字第692号。
二审判决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佛刑终字第651号。
2.案由:过失致人死亡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上诉人):梅某,女,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于佛山市顺德区,系本案受害人赖某的妻子。
自诉人(上诉人):赖某1,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于佛山市顺德区,系本案受害人赖某的儿子。
自诉人(上诉人):赖某2,女,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于佛山市顺德区,系本案受害人赖某的女儿。
自诉人(上诉人):赖某3,男,193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于佛山市顺德区,系本案受害人赖某的父亲。
自诉人(上诉人):左某,女,193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于佛山市顺德区,系本案受害人赖某的母亲。
一审委托代理人:潘庆瑜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被上诉人):廖某,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于佛山市顺德区,初中文化,个体鱼贩。
一审辩护人:苏用和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被上诉人):李某,又名李某1,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于佛山市顺德区。
一审辩护人:郑志垣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奇志;人民陪审员:郑惠明卢俊雅。
二审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国才;代理审判员:罗祥远蔡慕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0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19日(依法批准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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