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恒进出口有限公司诉傅某等民间借贷案 配偶是否作为共同被告应视情况而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二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8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维 单位: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出台,对债权人利益起到了良好的保护作用。但是在商事审判司法实践中存在只要是个人为被告就将其配偶列为共同被告的趋势。这种做法是否合适,是否值得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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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二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浙江华恒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胜利东路香舍丽都322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杜平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某,男,1964年1月12日生,汉族,住绍兴县。
被告:单某,女,1960年7月19日生,汉族,住绍兴县。
委托代理人:单某1,男,1957年12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虞某,男,1975年4月6日生。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关水;代理审判员:陈维刘青红
6.审结时间:200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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