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源达船务有限公司诉杨某船员劳务合同案 船长的民事赔偿责任、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效力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

湛江海洋渔业公司

文书字号:
广州海事法院(2008)广海法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1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优升 单位: 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
本案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该案涉及船员劳动合同关系中的两个典型问题:一是船长是否应对其过失所致的事故损失向船公司(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承租人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船公司能否以其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对船员进行处罚?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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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州海事法院(2008)广海法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深圳市源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蛇口区新街口大厦F座904房。
法定代表人:杨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年长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汉族,1942年8月29日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代理人:谭某,湛江海洋渔业公司退休职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州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倪学伟;代理审判员:杨优升莫菲
6.审结时间:2008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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