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特约商户怠于履行审核义务,应对信用卡持卡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2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谢琴铮 单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首先在于原告诉称的附属卡是否存在财产损害的客观事实。根据查明的事实分析,原告李某于2009年5月30日上午10时左右,发现其持有的附属卡被盗,便向被告中行上海分行挂失,并于当日14时41分向公安机关报案。现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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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民二(商)初字第458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升州路×号,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被上诉人):洪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杨浦区邯郸路×号,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号。
负责人:董某,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卫红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武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兴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闸北分公司(以下简称闸北兴美),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号。
负责人:翁某,该分公司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海清;审判员:朱云华钱杏春。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时彦;代理审判员:陈俊卞晓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2月26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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