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某诉地质矿产部重庆地质仪器厂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重庆市嘉陵中学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纪检监察审计部

重庆市嘉陵医院主管

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大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1998)沙民初字第3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3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忠华 单位:
原告兰某到被告重庆地质仪器厂的游泳池购票游泳,接受被告提供的服务,原、被告之间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在于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虽然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活动地位是平等的,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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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1998)沙民初字第312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兰某,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嘉陵中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兰某1(兰某之父),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纪检监察审计部干事。
法定代理人:祝某1(兰某之母),重庆市嘉陵医院主管护士。
诉讼代理人:祝某,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人民政府公务员。
诉讼代理人:黄异重庆市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地质矿产部重庆地质仪器厂。
法定代表人:孔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廖海宁,该厂法律顾问。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忠华;审判员:刘李美;代理审判员:梁敏
6.审结时间:1998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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