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第十六建设公司等损害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北开关厂

湖北省宜昌市杨岔路小学

湖北省宜昌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宜昌市经济委员会

湖北省宜昌市四维律师事务所

化建公司

湖北省宜昌市四维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法律服务中心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法律服务中心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法律服务中心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宜民终字第30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宋兵 单位:
本案的关键是化建公司与伍联公司怎样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伍联公司没有独立承接爆破业务的资格,并在爆破作业中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在技术人员未到场的情况下,盲目作业,是原告刘某受伤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民事责任,对此没有异议。但从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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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1994)伍民初字第141号。
一审裁定书: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1994)伍民初字第141号。
二审调解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宜民终字第303号。
2.案由: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男,1952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开关厂职工,住湖北省宜昌市XX路XX号XX栋XX号。
诉讼代理人(一审):简某,系原告之妻,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杨岔路小学教师,住宜昌市XX路XX号XX栋XX号。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祖宣湖北省宜昌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张德英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刘某1,系原告之兄,湖北省宜昌市经济委员会调研员。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第十六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化建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马年祥湖北省宜昌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张某,男,该化建公司干部。
诉讼代理人(二审):卫焕云湖北省宜昌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区伍联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伍联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吴朝慧,湖北省宜昌市伍家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建军,湖北省宜昌市伍家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二审):吴朝慧,湖北省宜昌市伍家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之华;审判员:樊汉武王庆。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邱木成;审判员:毕勇;代理审判员:黄德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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