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彭某等著作权、名誉权侵权案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歌舞剧团

宜昌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宜昌市文化局

中共宜昌市委党校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前进文工团歌舞分团

宜昌市万丰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鄂民终字第4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4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金波 单位:
本案所涉《土里巴人》一剧在1995年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和文化部“文华大奖”,因该剧而起的著作权及名誉权纠纷也为社会所关注。本案当事人较多,涉及的法律关系也较复杂,对于案中《土里巴人》作品的性质及权利归属、各被告侵权是...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宜民初字第58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鄂民终字第44号。
2.案由:著作权、名誉权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艺名陈某1),男,1941年4月出生,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歌舞剧团艺术指导。
委托代理人:陈守邦宜昌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彭某,男,1940年10月出生,原宜昌市文化局局长。
被告(被上诉人):刘某,女,1941年11月出生,中共宜昌市委党校副教授。
被告(被上诉人):宜昌市歌舞剧团。
法定代表人:田某,团长。
被告(被上诉人):门某,男,1934年9月出生,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前进文工团歌舞分团团长。
被告(被上诉人):宜昌市文化局。
法定代表人:冯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蓝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兴魁宜昌市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宜昌中国青年旅行社(以下简称宜昌青旅)。
法定代表人:肖某,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耀秋;审判员:黄德文刘旭堂。
二审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梅咏明;审判员:李振汉;代理审判员:李小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4月1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