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古吴轩出版社等盆景著作权案
案由:
债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苏州市马铁厂

苏州市儿童医院

苏州市园林管理局

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苏民初字第5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金勤安 单位:
本案是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件。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即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的客体,是指作者创作的以某种具体形式表现出来的科学或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客体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它必须是以某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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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苏民初字第52号。
2.案由:著作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徐某,男,70岁,汉族,苏州市马铁厂退休职工,住苏州市XX街XX号。
诉讼代理人:戴某,苏州市儿童医院退休职工。
被告:古吴轩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张某,社长。
诉讼代理人:郭某,该社副社长。
诉讼代理人:徐某1,该社编务。
被告,郑某,男,50岁,汉族,苏州市园林管理局干部,住苏州市XX路XX村XX幢XX室。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薛荣林;代理审判员:许小澜张蓓
6.审结时间:199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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