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信托投资公司诉湘潭市雨湖不干胶制品厂等借款及保证合同案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湘高经终字第17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志光 单位:
1.本案贷款合同之所以被确认无效,是因为这个合同及其贷款申请书存在多方面的欺诈行为。(1)在合同主体上主债务人并不是贷款对象,而是黄某以雨湖不干胶厂的名义,为湘潭市不干胶铝塑制品厂贷款,形成张冠李戴。此合同主债务人对象不真...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潭中经初字第14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湘高经终字第170号。
2.案由:借款及保证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湘潭市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玉华湖南省工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耀荣湖南省工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湘潭市雨湖不干胶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欧某,厂长。
被告:湖南省石油总公司湘潭市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碧芳湘潭市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不干胶铝塑制品厂。
被告:黄某,男,湘潭市不干胶铝塑制品厂原厂长。
被告:湘潭市技工贸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经理。
4.审级:二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炳山;审判员:胡伟雄刘吉南。
二审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新田;代理审判员:吴扬宏徐远大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7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