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灵溪五洲滋补药行不服江苏省无锡市卫生局药品卫生管理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无锡市法制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1994)南行初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5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陆解兴 单位:
从本案情况看,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对法律规定内涵的理解和对事实定性的差异上。首先是被处罚的主体确定。香港明华公司与五洲药行虽订有代理协议,但五洲药行在实施销售行为时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且五洲药行未取得浙江省卫生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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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1994)南行初字第1号。
2.案由:不服药品卫生管理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浙江省苍南县灵溪五洲滋补药行(以下简称五洲药行)。
法定代表人:姜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松岩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浙江省杭州奥博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省无锡市卫生局(以下简称无锡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许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该局干部;张某,江苏省无锡市法制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解兴;代理审判员:陈志伟孙佳蓓
6.审结时间:199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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