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无锡市南长区卫生局拒绝颁发许可证案
案由:
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无锡市南长区卫生局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0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陆解兴 单位:
从本案情况看,《江苏省个体开业医务人员管理办法》对原告孙某的情况未作规定,被告无锡市南长区卫生局不应借故不予办理。当前行政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较多,有关行政机关应该及时予以研究,明确作出规定,以便有法可依。借口规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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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4号。
2.案由:要求颁发许可证。
3.诉讼双方
原告:孙某:男,汉族,无锡市人,无业,住无锡市。
被告:无锡市南长区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无锡市南长区卫生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解兴;代理审判员:陈志伟曹健
6.审结时间:1993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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