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4号。
3.诉讼双方
原告:孙某:男,汉族,无锡市人,无业,住无锡市。
被告:无锡市南长区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无锡市南长区卫生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解兴;代理审判员:陈志伟、曹健。
(二)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1992年6月,原告向被告申请个体行医开业执照,被告以法规规定不确切,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为由,不予颁发许可证。原告对被告行为不服,向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起诉。
2.原告诉称:1992年7月,原告因违反个体行医规定,被被告吊销了个体行医执照。1993年6月,原告重新提出个体行医申请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颁发个体行医执照。为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依法颁发个体行医执照。其主要根据是:
(1)符合《江苏省个体开业医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七条关于“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现不在国家、集体医疗机构工作者,可申请开业:第一项具有医师、中医师、医士、中医士、护士、助产士、口腔技士资格,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者”的规定。
(2)不符合《江苏个体开业医务人员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个体开业:(1)被剥夺政治权利者。(2)在执业中犯有严重过失或道德败坏,受到撤销行医资格处分者。(3)国家或集体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4)乡村保健医生和乡村保健员。(5)精神病患者、愚智人以及其他原因不能正常从事医疗工作者”的规定。
3.被告辩称:原告1993年6月12日提出重新开业申请后,被告要求原告对1992年的错误行为有一个正确认识,并告诉原告关于吊销执照后再申请一事,因《江苏省个体开业医务人员管理办法》中的条款不确切,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须向上级请示并经过讨论后再作答复。因此,被告并未拒绝颁发开业执照。主要根据是:
(1)1993年7月10日向江苏省卫生厅法制处的电话请示。
(2)1993年7月12日向江苏省卫生厅医政处的电话请示。
(3)1993年7月27日向江苏省卫生厅的书面请示。
(三)事实和证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原系无锡市第五人民医院儿科医师,1991年5月经批准离职。1992年1月,被告无锡市南长区卫生局批准原告的申请,并给其颁发了个体行医执照,执业范围为小儿科。执业期间,原告孙某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并超出执业范围行医造成后果。为此,被告无锡市南长区卫生局于1992年7月7日作出了吊销原告孙某个体开业执照的决定。1993年6月12日,原告孙某重新提出个体行医的书面申请。被告接到原告申请首先要求原告对上次错误有正确认识,原告即按要求于6月23日、30日分别两次交出了书面检查。此后,被告认为吊销执照后再次申请的处理,在《江苏省个体开业医务人员管理办法》中规定不确切,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而迟迟不予颁发开业执照。
(四)判案理由
法院认为:原告孙某重新申请个体行医开业执照,符合《江苏省个体开业医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具有第八条明确规定不得个体开业的五种情形。至于在办理开业执照中如何操作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事情,不应以此为由予以推托。对于个体医务人员被吊销行医执照后,需间隔多长时间才能重新申请,法无明文规定,应由颁发行医执照的主管机关向立法机关请示作出立法解释。
(五)定案结论
江苏省卫生厅接到被告无锡市南长区卫生局书面请示后,于1993年8月10日作出苏卫法(93)第8号《关于个体行医申请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吊销开业执照后重新申请开业的间隔年限为一年”。据此,被告无锡市南长区卫生局向原告孙某颁发了个体行医开业执照。原告孙某认为行政争议已得到解决,向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1993年10月6日作出裁定:
准许原告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无锡市南长区卫生局承担。
(六)解说
从本案情况看,《江苏省个体开业医务人员管理办法》对原告孙某的情况未作规定,被告无锡市南长区卫生局不应借故不予办理。当前行政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较多,有关行政机关应该及时予以研究,明确作出规定,以便有法可依。借口规定不明确、难以操作,而不予颁发开业执照是一种不负责的行为。本案从原告提出申请到向法院起诉,时间一个半月,被告不抓紧研究请示,直到法院受理这一案件后才向省卫生厅书面请示,最终由省卫生厅作出批复,使本案得到正确解决。
(陆解兴)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4年综合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第1579 - 158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