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诉昆明五华港都商场案 买卖、格式条款、货到提、欺诈、定金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昆民终字第18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4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蔺以丹 单位:
在案件事实并无争议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却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二审法院对于本案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同所致。
本案所涉的两份销售定货凭证是上诉人昆明五华港都商场按被上诉人程某的自主决定购买要求而共同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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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1999)五法民一消初字第38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昆民终字第189号。
2.案由:买卖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程某,女,29岁,汉族,昆明市人,无业。
诉讼代理人(一审):徐振基云南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夏恩凤云南培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昆明五华港都商场。
法定代表人:百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邱云云南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邓某,昆明五华港都商场副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普福。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美玲;审判员:许莉杨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1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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