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故意杀人案 间接故意、不作为犯罪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南刑终字第00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2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海燕 单位:
1.一、二审法院以本案行为人宋某是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放任其妻的自杀行为而认定其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不作为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如何理解本案行为人负有的特定义务,是本案的难点。
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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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法院(1994)南刑初字第264号。
二审裁定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南刑终字第002号。
2.案由:宋某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裴中霞、代理检察员胡世武。
被告人(上诉人):宋某,男,32岁,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1994年7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二审辩护人:孙书阁河南省南阳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向东,河南省南阳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鹏;代理审判员:罗春生吕民革。
二审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富龙;审判员:黄振先;代理审判员:周建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2月24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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