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县梦龙春酒厂诉闽东广告公司福安市分公司等广告合同案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闽经终字第7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明祥 单位:
因擅自拆除广告牌而引发的违约、侵权纠纷,在审判实践中尚不多见。本案被告广告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拆除原告委托其设置的广告路牌,既违反了双方事先的约定,构成违约;又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在违约与侵权竟合的情况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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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宁地法经初字第32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闽经终字第78号。
2.案由:广告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寿宁县梦龙春酒厂(下称梦龙春厂)。
法定代表人:郑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亮高建平福州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闽东广告公司福安分公司(下称广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民福州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福安市工商局干部。
被告(被上诉人):福安市酒厂(下称福安酒厂)。
法定代表人:郭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周联东福州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强宁德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福安市人民政府(下称福安政府)。
法定代表人:康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游劝荣福州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福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丹福州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毋文杰;代理审判员:陈新李建峰。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光钰;代理审判员:陈锋薛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28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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