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诉扬州能源通用机械厂专利侵权案
案由:
专利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宁经初字第24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5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迟红宁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国内专利侵权案,处理本案的关键是正确认识以下三个问题:
1.关于专利权部分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
《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一般来说,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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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宁经初字第242号。
2.案由:专利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余某,男,汉族,1935年3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代理人:林德纬,广东省粤高专利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扬州能源通用机械厂(下称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志明江苏省扬州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润华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卫红;审判员:张辉;代理审判员:於小璞
6.审结时间:199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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