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房屋买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龙岩冠豸法律事务所

连城县法律服务中心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岩民终字第29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1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罗金钗 单位:
本案是一起依据夫妻相互间“家事代理权”制度审理的典型案例,二审法院突破性地尝试应用了这一法理,成功地审理了该起民事纠纷。
1.关于杨某与杨某2签订的店房买卖协议的效力问题。该店房是杨某参加生产队竞标而中标购得的财产,原审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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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2002)连民初字第138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岩民终字第290号。
2.案由:房屋买卖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女,1941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连城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谢家祥,龙岩冠豸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杨某,男,1943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连城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李灿生,男,1944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连城县。
第三人:杨某2,男,1950年5月10日生,汉族,乡村医生,住连城县新泉镇乐联村乐新路128号。
诉讼代理人(一审):童远潘,连城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一审):杨某1,男,1960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连城县,系杨某2的弟弟。
诉讼代理人(二审):杨某3,男,1958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连城县,系杨某2的弟弟。
诉讼代理人(二审):杨某4,男,1978年7月18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龙岩市新罗区。系杨某2的堂侄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傅发彪。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金钗;审判员:商建平;代理审判员:许虹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9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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