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诉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产权登记案
案由:
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厦门市华联商厦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厦行终字第3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1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阎彤 单位:
本案原告薛某在民事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被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讼争房屋已过户第三人瞿某为由拒绝协助。原告为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产权登记,是否具备起诉资格?一种意见认为薛某具备起诉资格。理由是被告受理叶某与瞿某的...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2)思行初字第08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厦行终字第37号。
2.案由:不服房屋产权登记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薛某,男,1932年9月6日出生,厦门市华联商厦职员。
被告(上诉人):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林某,局长。
第三人:瞿某,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住厦门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阎彤;审判员:王友平林美。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红岩;审判员:黄伟民林琼弘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6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1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