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诉蔡某保险合同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厦经终字第17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0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旭莉 单位:
1.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投保人委托他人代办投保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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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1997)开经初字第229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厦经终字第174号。
2.案由:保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蔡某。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倪五一厦门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沈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哲厦门衡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瑞华;审判员:詹锦林;代理审判员:陈锦璇。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友国;代理审判员:郑阿寒李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6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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