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旺华贸易有限公司诉吴某、海南椰岛股份有限公司饮料质量赔偿案 产品责任
案由:
经济损害赔偿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海南省第三律师事务所

海口琼盛商行

海南省技术监督局

海口琼盛商行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中法终字第5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5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韩若超 单位:
1.两被告已构成产品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简称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它无需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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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6)新经初字第160号。
二审裁定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中法终字第52号。
2.案由:饮料质量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海口旺华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轩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某,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贾雯海南省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女,1971年10月出生,住海口市,系海口琼盛商行业主。
委托代理人:周某,海南省技术监督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某1,海口琼盛商行雇员。
被告(上诉人):海南椰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左某,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芳河;审判员:冯平山;代理审判员:曲洁。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文侦;代理审判员:郭朝阳陈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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