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国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诉王某等股权转让合同案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成都高扬律师事务所

四川达州天地大律师事务所

四川宣汉县恒河法律事务所

四川宣汉县恒河法律事务所

四川宣汉县恒河法律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达经初字第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8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何其 单位:
本案的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下列问题:
1.股权是否可以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股东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注册资本时向公司缴纳和增加出资,让渡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取得的对公司的权利,也称为股东的权利或者股东权。股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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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达经初字第32号。
2.案由:股权转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国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冯某,女,194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反诉被告):谢某,男,194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高建强四川成都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季兰四川达州天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王某,男,196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代理人:袁朝轩、崔吉成,四川宣汉县恒河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董某,男,195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
委托代理人:刘传礼,四川宣汉县恒河法律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其:代理审判员:唐其安罗彬
6.审结时间:200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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