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诉友联船厂 漳州有限公司船舶触碰码头损害赔偿案
案由:
经济损害赔偿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建世通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

福建世通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

深圳市泰来律师事务所

友联船厂

文书字号:
厦门海事法院(2000)厦海法事初字第0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2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秉物 单位:
本案涉及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民事侵权案件中,在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不可抗力的抗辩不能成立的情况下,侵权人是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还是只承担部分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厦门海事法院(2000)厦海法事初字第018号。
2.案由: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以下简称厦门海关)。
法定代表人:毛某,关长。
委托代理人:林毅福建世通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某,福建世通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实习律师。
被告:友联船厂(漳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联船厂)。
委托代理人:郑明水深圳市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友联船厂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与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厦门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诚友;代理审判员:郑秉物林静
6.审结时间:2001年12月2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