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等不服上海市普陀区物价局等商品房居住房屋成本差价审批案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

上海市普陀区物价局

上海市普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普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清华律师事务所

上海普泉房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中行终字第1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8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文忠 单位:
本案系新类型案件,是上海市首例不服商品居住房屋成本差价审批而引发的行政诉讼。在本案之前,从未有过商品居住房屋成本差价的审批行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被诉,进而由法院作出实体判决的先例。本案对于拓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及维护被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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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0)普行初字第65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中行终字第134号。
2.案由:不服商品居住房屋成本差价审批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许某,男,1963年4月11日生,汉族。
原告:徐某,男,1968年12月8日生,汉族。
原告:赵某,男,1974年2月23日生,汉族。
原告:俞某,男,1949年10月11日生,汉族。
原告:宗某,男,1954年10月30日生,汉族。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普陀区物价局。
法定代表人:屠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徐某1,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周某,上海市普陀区物价局工作人员。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普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杨某,上海市普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曹某,上海市普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普泉房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1,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顾星上海市清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章某,上海普泉房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为民;审判员:彭瑞祖;代理审判员:张文忠。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锡青;代理审判员:蔡虹吴晓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4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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