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等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不予启动汽车产品缺陷调查案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2354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1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华峰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法律问题在于,。在该规定中,“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是质监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原告的诉求所在;而“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则是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定要件。在上述法定要件中存在两个不确定概念,即“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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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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