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3受贿案 受贿罪 索贿 利益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

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

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0)棣刑初字第7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战敏

李秀芝

吴会岭

代理律师:

梁富智

程文亮

法官解说
法官: 吴会岭 单位:
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刘某3受鲁北总公司委派,在鲁北发电公司和鲁萨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2.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不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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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0)棣刑初字第77号判决书。
2.案由:受贿。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磊
被告人刘某3,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任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山东鲁北发电有限公司锅炉、除灰、电除尘设计主任、山东鲁萨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部长。2010年3月9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无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由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阳信县看守所。
辩护人梁富智,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程文亮,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战敏;审判员:李秀芝、吴会岭。
6.审结时间:2011年2月24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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