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1等抢劫案 抢劫罪;共同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共同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文书字号: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15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时圣宏

杨振生

刘作元

代理律师:

季飞超

刘兆华

法官解说
本案控辩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史某2第一起犯罪构成抢劫罪的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史某2、史某1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构成共同犯罪,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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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154号判决书。
(二)案由:抢劫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志永。
被告人:史某2
辩护人:季飞超,山东华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某1
辩护人:刘兆华,山东华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时圣宏;审判员:杨振生、刘作元。
(六)审结时间:201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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