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挪用公款、受贿案 挪用公款罪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县支行营业室

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

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2010)沾刑初字第118号
审理法官:

郭建勇

张云霞

张洪海

代理律师:

姜玉良

郑丽丽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洪海 单位:
被告人张某的主体资格问题,虽然公诉机关并未着重指控,辩护人亦未提出异议,但是在审理本案时,合议庭却将此事作为一个重点进行审理。根据刑法第三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主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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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2010)沾刑初字第118号。
2.案由:挪用公款罪、受贿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县支行营业室大堂经理。2010年8月3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沾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沾化县看守所。
辩护人姜玉良、郑丽丽,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建勇;审判员:张云霞、张洪海。
6、审结时间:201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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