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某诉扈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民事 共同侵权 共同被告 连带责任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省阳信县劳店乡河北新村

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

东营市河盛客运有限公司

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

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

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0)河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孙相义

代理律师:

牛玉彬

郝建光

郝玉民

杜小军

法官解说
法官: 孙相义 单位:
一、所谓损害,无论是基于过错责任认定的侵权行为,还是基于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无论是根据公平责任认定的侵权行为,还是根据无过错责任认定的侵权行为,均已损害为其构成要件。因王某与被告扈某的过错行为给原告谷某造成了损害,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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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0)河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谷某,女,山东省阳信县劳店乡河北新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牛玉彬,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扈某,男,东营市河盛客运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东营市河盛客运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神州鲁北侧。
委托代理人:郝建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玉民,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公司,驻东营市河口河滨路453号。
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小军,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职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河口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相义。
6.审结时间:201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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