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2内幕交易案 内幕交易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泄露
案由:
强迫交易罪
代理律所: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原营销二部

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

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

梁弘

陈芹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志明 单位:
内幕交易行为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经常发生,但由于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且内幕交易罪的设立也较晚,已判决的案件较少,属于新型案件,遇到的疑难问题本来就很难解决。与其它已经判决的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掌握内幕信息后非法买卖证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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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济刑二初字第31号。
2.案由:内幕交易。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魏忠慧。
被告人李某2,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中专文化,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原营销二部经理,住济南市。因涉嫌犯内幕交易罪于2009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2009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8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弘、陈芹,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志明;代理审判员:魏吉锋、武绍山。
6.审结时间:二○一一 年十二月十四日(因被告人李某2患严重疾病,本案于2011年 9月18日中止审理。12月9 日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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