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和平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诉李某拍卖字画案
案由:
强迫交易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法经一字第47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2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汪秀兰 单位:
拍卖是指财产出卖人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财产售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活动,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买卖。因此,本案是一种新类型的经济纠纷案件,其特点在于本案的标的物和标的物的买卖成交方式都是特殊的。
拍卖买卖合同是通过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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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穗中法经初字第472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法经一字第471号。
2.案由:拍卖交易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广州和平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简称和平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某,该公司国画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佐民广州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于静广州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李某,男,38岁,住广州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振;审判员:文超英;代理审判员:兰永军。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詹伟雄;代理审判员:王建平严加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7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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