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烟涉经初字第6号。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鲁经终字第328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烟台中国纸张纸浆批发交易市场(简称交易市场)。
法定代表人:迟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交易市场财务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永志,烟台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简称中包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申伟,北京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严婷婷,北京华联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毕崇江;代理审判员:李学泉、姜晓静。
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惠从冰;代理审判员:赵延华、高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3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6月6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中国烟台纸张纸浆批发交易市场诉称:1994年4月5日,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被批准为交易市场的合法会员。中包公司于1995年1月至5月分别在市场进行了铜板纸、白卡纸、白板纸等商品交易,造成总亏损额7 671 846元。交易市场依据交易规则和中包公司的请求,为其垫付了亏损款。为此,交易市场多次与中包公司协商还款未果。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中包公司偿还交易市场为其垫付的亏损款人民币7 671 846元及相应的利息。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交易市场是在烟台中国化工物资交易市场的基础上,于1993年9月29日,经国内贸易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国家级浆纸商品批发交易市场(化工市场与浆纸市场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其职能是承担全国纸张纸浆交易的组织管理工作,为供需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和服务,维护供需双方合法利益,保证纸张纸浆的正常流通。交易市场为非营利性的管理服务性事业单位。交易市场实行会员制,国内相关的浆纸生产、流通企业,自愿申请并经批准方能成为市场正式会员。凡是交易市场的会员,必须承认并自觉遵守市场会员章程和交易规则。交易规则规定:市场交易必须按交易程序办事;交易程序结束后,交易员和交易主持人必须在成交单上签字,并按市场规定的时间办理结算、交付、交收等手续;市场交易实行统一结算和每日结算制度,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市场负责结算会员的交易损益结果,并计算出当日各会员应付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每月21日至月底为交割期;会员可按市场规定开展代理业务,市场只对会员负责,代理者必须对被代理者负责;市场只进行四个月以内的现货交易,每个会员必须在市场结算中心设立专用账户。
1994年3月28日,中包公司申请加入市场。同年4月5日,经交易市场审核并经市场领导小组批准,中包公司成为市场正式会员单位,其交易席位为49号。7月,原中包公司总裁王宜轩被确定为交易市场领导小组副组长,该公司进口部总经理王仲寅被确定为市场领导小组成员兼经济顾问。同年8月18日,中包公司向交易市场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授权柳××、孙××、李×三人为出市代表(即交易员),代表中包公司参与市场交易活动,并有权决定纸张纸浆和化工产品的成交数量、品种及金额,授权交易期限为3年。该委托书由当时中包公司总裁王宜轩签字,并加盖了中包公司的公章。
同年8月28日,交易市场开业营运。在市场开业初期,中包公司在市场结算中心只开设了一个账户,号码为089。至1994年12月上旬期间,中包公司在交易中盈利。在此情况下,中包公司几次要求交易市场在49号席位上再开设一个账户。虑及中包公司系交易市场的骨干单位之一,且国家对一个会员单位在市场内开设几个账户无统一、明确的规定,交易市场同意中包公司开设第二个账户,但要求中包公司的有关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1994年12月20日,中包公司进出口部总经理王仲寅通过传真方式,向交易市场出具了委托书。该委托书内容为:“现由柳××前来办理汽贸公司109号账户,盼批准为荷。”交易市场在收到该委托书并加以审核后,即依据该委托书在中包公司49号交易席位上,以汽贸公司的名义,为中包公司开设了第二个账户,号码为109。并办理了该账户的所有手续,其中包括刻制汽贸公司的经济专用章等。至此,中包公司作为一个会员单位在49号交易席位上拥有了089和109两个账户。在实际交易运营中,49号席位上打出的成交单全是中包公司的合同,并全部有交易员柳××的签字认可。而两个账户的财务结算,全是依据中包公司的成交单进行的。中包公司在交易发生巨额亏损后,于1995年5月11日就109账户有关事宜致函交易市场如下:“中包公司作为市场的正式会员自入市以来,一直在按照市场有关规定进行交易,但为避免我司与市场地处两地所造成的不便,我司除派本公司一名专职交易员(李×)出市代表外,还同烟台开发区汽车工业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一方面由其指派专人(柳××)配合我司交易员的工作,另一方面,汽贸公司利用我司的市场席位单另开一账户(109账户)自筹资金,自行交易,自负由此造成交易而产生的盈亏和法律责任。”该函件加盖了中包公司的公章。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司法鉴定还查明:1.关于交易亏损。1995年3月10日至5月16日间,中包公司共在交易市场用两个交易日购入铜版纸9笔,计798.102 4吨,购进总额12 451 665.56元,场内外销售798.102 4吨(平仓),销售总额为10 466 281.2元,亏损1 985 384.36元。同年3月10日至5月11日间,中包公司在交易市场49号席位上用3个交易日购入铜版纸(二)9笔,计900吨,购进总额13 848 200元,场内销售900吨(平仓),销售总额为11 513 150元,亏损2 335 050元。同年1月7日至5月12日间,中包公司在交易市场49号席位上用7个交易日购进白板纸27笔,计4 44 9.638 2吨,购进总额为32 699 742.53元,场内外销售4 449.638 2吨(平仓),销售总额为31 010 570.68元,亏损1 689 171.85元。同年2月19日至5月20日,中包公司在交易市场49号席位上用4个交易日购进白卡纸(一、二)1 4笔,数量为941.464 5吨,购进总额1 2 182 250.00元,场内外销售941.464 5吨(平仓),销售总额10 520 009.99元,亏损1 662 240.01元。以上四种商品交易共发生亏损额为7 671 846.22元,全部由交易市场垫付,挂在“应收账款——中包公司账户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应计利息2 180 066元,本息合计为9 851 912.22元。2.关于账户设置。中包公司在结算中心共开设了089和109两个银行存款账户,两个账户的财务结算均是依据中包公司49号席位成交单进行的,同时两个账户又是交叉使用的,即在49号交易席位上,交易员柳××在成交合同上签字认可的交易,形成盈亏的款项划拨,是哪个账户有款就从哪个账户扣划。两个银行存款账户是资产类账户,只反映货币资金收付和结算情况,并不反映盈亏情况。3.关于保证金。经查实,烟台交易市场在1995年5月1日前实行当天交易次日收取保证金和次日划转盈亏的办法。中包公司在49号交易席位上所进行的交易活动,在1995年4月9日前,除去前次漂阔浆、白板纸(二)的保证金后,铜版纸、铜版纸(二)、白板纸、白卡纸(一、二)的保证金基本是充足的,其中,只有3月11日、12日、13日、1 4日共四天保证金不足,但3月15日又全额补足了保证金。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查明:交易市场系我国首家浆纸交易批发市场,目前国家尚没有完整的法规加以规范,由市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交易章程及规则,便于运营中操作。诉讼中,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交易市场能否开展中远期交易和会员交易席位上开设的账户及法律后果等事宜,到国内贸易部进行了专题调查。该部就上述问题函复如下:1.中远期合同交易属于现货交易范畴,由国内贸易部统筹管理。交易市场开展中远期交易是合法的。2.由于全国交易市场实行会员制,对交易批发市场内的会员按章程和交易规则进行管理和运营;会员在代理或自营业务过程中开设一个或几个账户,由市场根据会员要求和业务需要决定,国家没有统一要求;但一个会员单位无论设立几个账户,都应对自己的席位及席位上进行的交易全权负责。
在一审诉讼期间,中包公司曾对1994年12月20日的传真委托书提出异议,认为王仲寅的签字是伪造的。经司法鉴定表明:1994年12月20日传真件中的“王仲寅”的签名是王仲寅本人书写,不是伪造的。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批准成立交易市场的批文。
2.中包公司申请加入交易市场的申请。
3.中包公司向交易市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4.每次成交的成交单、发票及有关账目。
5.交易市场与中包公司往来的有关公函、信件。
6.山东烟台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司法鉴定书。
7.国内贸易部的批复。
8.证人证言。
9.开庭审理笔录,原、被告双方陈述。
(四)一审判案理由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1.原告交易市场是经国内贸易部正式批准的合法市场,其组织会员开展现货交易合法有效。
2.被告中包公司系交易市场的合法会员。交易员柳××是中包公司授权委派的合法出市代表。依照市场交易规则,市场只对会员负责,所有会员必须对自己的交易行为和交易员负责。因此,中包公司也必须对其交易员柳××在交易市场的全部交易行为负责。
3.109号账户是交易市场依据中包公司请求而设立在49号交易席位之下的。更为重要的是,在49号交易席位上所有的成交合同都是以中包公司的名义成交,且都有柳××的签字认可。49号席位下109和089两个账户的财务结算,亦都是依据中包公司的成交单进行的。同时,该两个账户在柳××的实际操作中又是相互交叉使用的。49号交易席位上的交易所产生的所有实物交割的发票,其抬头也都是中包公司。
4.被告中包公司于1995年1月至5月间,在交易市场所进行的上述四种商品的交易中,其保证金基本是充足的,虽有3月11、12、13、14日四天保证金不足,但3月15日又全额补足。其产生交易亏损以及交易市场为其垫付亏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交易市场据此提出诉讼,要求中包公司偿还为其垫付的交易亏损款及利息,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五)一审定案结论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烟台中国纸张纸浆批发交易市场为其垫付的铜版纸、铜版纸(二)、白板纸和白卡纸(一、二)四项商品交易亏损款人民币7 671 846.22元及利息2 180 066元。
本案受理费59 269.56元、审计费10 000元、财产保全费49 779.56元,共计119 049.12元,由被告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负担。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1)上诉人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诉称: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没有依据,适用法律错误。另设账户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不应由有关负责人确认,由王仲寅签署的委托书因其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不具备法律效力,据此判决是错误的;且该“委托书”是复制件,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原判对中包公司几次要求在49号席位上再开设一个账户的认定缺乏依据。而且,根据市场交易规则,当烟台开发区汽车工业贸易有限公司109账户保证金不足,而又不可能补足时,交易市场应通知109账户追加,同时应停止其交易,甚至强行平仓,追究违约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对原审判决予以改判。
(2)被上诉人烟台中国纸张纸浆批发交易市场辩称:中包公司在49号席位上设置两个账户是事实。在实际交易过程上中,49号交易席位上所有的成交合同均是以中包公司的名义成交的,并都有交易员柳××和交易主持人的签字。根据现货市场交易规则,就每单交易而言,交易市场充当参与交易的会员单位的买方或卖方,始终确保交易的顺利结算和交割。针对本案涉及的中包公司的交易,交易市场在结算时必须负责代中包公司垫付交易货款,柳××向交易市场出具的借据是对此种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而保证金是否充足,应依据整个交易席位下全部账户的资金多少确认,而不是其中一个或几个账户的资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决。
2.二审事实和证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另查明:
本案涉及中包公司在交易市场所进行的铜版纸、铜版纸(二)、白板纸、白卡纸(一、二)四个交易品种。在二审审理期间,根据中包公司的申请,委托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案所涉四个交易品种进行了重新审计。审计结果与烟台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基本一致。关于交易市场对49号交易席位保证金的收存情况,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实:“经查实,交易市场在1995年5月1日前对所有的会员单位均实行当天交易次日收取保证金和次日划转盈亏的办法。中包公司在49号交易席位上所进行的交易活动,根据当时交易市场财务结算中心按每日交易品种顺序收取的保证金情况看,所交易的上述四个品种,保证金在1995年4月10日前除去前次漂阔浆、白板纸(二)的保证金后,铜版纸、铜版纸(二)、白板纸、白卡纸(一、二)的保证金是充足的,其中,只有3月11日、13日共两天保证金不足,3月14日又全部补足了保证金。但是,经过进一步查实,中包公司在上述时间中,其089和109两个银行存款账户均有充足的资金,不仅可以满足保证金需要,而且还有结存。3月12日为休市日。11日交易市场应收中包公司保证金461万元,实收388万元,欠收73万元,银行账户存款273万元;13日应收保证金484万元,实收391万元,欠收93万元,银行账户存款150万元;14日应收保证金476.6万元,实收541万元;15日应收491万元,实收541万元,其中14日、15日的保证金实收数均大于应收数。经查证,之所以出现上述两天情况,是由于当时交易市场财务结算部门未能及时转账,待14日才一次性划转到位。”
3.二审判案理由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1)柳××在一审时以证人的身份接受了原审法院的调查,具体详尽地陈述了中包公司委托书的产生过程。该委托书是由柳××起草后传真至中包公司王仲寅,王仲寅对传真件予以签署后又传真给柳××。柳××将传真件提交给交易市场后,交易市场按委托书的要求在中包公司的49号交易席位以烟台开发区汽车工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开设了109号账户,烟台市公安局依据传真委托书和柳××、王仲寅的笔迹作出的鉴定结论也证实,该委托书确由柳××书写、王仲寅签署。而且,中包公司在交易市场的交易业务均由中包公司进口部主管,王仲寅时任该部总经理,有权决定有关交易事宜,无需中包公司单独授权。王仲寅对委托书的签署与其职务是相称的,也足以使交易市场相信其行为代表了中包公司。中包公司于1995年5月11日对交易市场的致函也证实,中包公司对烟台开发区汽车工业贸易有限公司在其49号交易席位开设109账户是明知且认可的。因此,中包公司49号交易席位上的109账户,是中包公司自行开设的,并不是交易市场强加的。
(2)在实际交易过程中,49号交易席位上所有的成交合同均是以中包公司的名义成交,并且都有交易员柳××和交易主持人的签字。烟台开发区汽车工业贸易有限公司不是交易市场的会员单位,柳××在交易市场的惟一合法身份是中包公司指定的交易员,其行为只能代表中包公司。因此,所有的上述成交合同均合法有效,对交易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均应承受交易产生的法律后果。从实际交易结算看,49号席位下的089和109两个账户的财务结算,全部是依据中包公司的成交单进行的,所有实物交割发票,其抬头也都是中包公司。因此,应当确认该案所涉及的交易,均是中包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成交并结算,中包公司应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全部责任,交易盈亏后果必须由中包公司承受。
(3)根据现货市场交易规则,就每单交易而言,交易市场充当参与交易会员单位的买方或卖方。因此,交易市场内设结算中心,始终确保交易的顺利结算和交割。针对该案涉及的中包公司的交易,交易市场在结算时必须负责代中包公司垫付交易货款,无须中包公司主动请求。柳××向中包公司出具的借据,只是对此种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柳××是否确认,并不能改变交易市场为中包公司垫付交易货款的事实,更不能免除中包公司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4)保证金是否充足,应依据整个交易席位下全部账户的资金多少确认,而不是其中一个或几个账户的资金。事实证明,保证金不足的两天,并非中包公司在交易市场结算中心账户内的存款不足以支付保证金,而是由于交易市场财务结算部门未及时划转造成的。中包公司这两日账户内存款均大于应收保证金数额,因此,不能认定交易市场允许中包公司透支交易。中包公司仍应对其席位上的交易亏损承担法律责任。
(5)规范化的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不同,其实物交割量不受限制,往往当商品价格上扬时,买进者较多,卖出者较少;反之,当商品价格下跌时,卖出者较多,买进者较少。因此,现货交易市场的这种特点,必然造成市场管理部门在强行平仓时,可能无法全部在场内销售,而只能向社会销售,以行使交易市场的管理职能,故交易市场对中包公司强行平仓时,对部分无法在场内销售的产品向社会销售并无过错。
4.二审定案结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59 269.56元、鉴定费15 000元、财产保全费25 520元,由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负担。
(七)解说
这是一起典型的现货交易纠纷案件。
现货交易案件与期货交易案件有着显著区别:(1)会员对象不同。现货交易的会员结构主要以生产、流通企业为主;期货交易的会员结构必须是期货公司、经纪公司或金融机构。(2)货物的交割数量不同。现货交易的实物交割数量不受限制,没有上限,只有下限,即实物的交割量不得低于15%。换言之,现货交易主要以实物交割为主,因为它主要服务于生产、流通企业,因此,它的实物交割量最高可达到100%;期货交易的实物交割量受到严格的限制,一般控制在2%左右,最高不得突破4%,即期货交易的实物交割量只有上限而无下限。(3)交货的时间不同。现货交易的交货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期货交易的交货时间不得低于1年。(4)保证金的收取不同。因现货交易的相对风险性较少,因此,所收取的保证金数额也比较少,一般是总交易额的5%。期货交易的风险性较大,它所规定的保证金的数额也相对较高,必须占总交易额的10%至15%,而且,会员单位在交易前,必须将保证金的数额输入到微机内,由微机自动控制会员单位的交易。(5)主管机关不同。现货交易的主管机关为国内贸易部,而期货交易的主管机关则是中国证监会。
现货交易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目前,既没有制定现货交易法,又无规范化管理市场的经验,更无相关的案例可以借鉴,因此,审理该类案件的难度比较大。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寻找适合现货交易行为适用的规范,作为审理该类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调整所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现货交易作为一种新兴的民事法律关系,自然要受《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的调整和制约。现货交易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民法通则》第三、四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即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这些原则下的有关具体规定。当然,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批复等文件,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审理该类案件的法律依据。
(史殿美 毕崇江)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8年经济审判暨行政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40 - 4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