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宏股份有限公司诉烟台市拍卖总行拍卖钢材合同案 合同解释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鲁经终字第56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传慕 单位: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实施后发生的案例,在审理时应适用《拍卖法》。
本案争执的焦点在于如何理解双方在成交确认书中关于拍卖标的的数量5 000吨(以实际核磅数为准)的条款。
一种观点认为,拍卖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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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烟经初字第114号。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鲁经终字第568号。
2.案由:拍卖钢材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晓明、赵岩杰,烟台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烟台市拍卖总行。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永青、徐伟,烟台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史某,烟台市拍卖总行副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传慕;审判员:刘鹏陈日文。
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惠从冰;代理审判员:赵延华陈宜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6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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