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绑架罪案 抢劫罪;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既遂与未遂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东中法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已生效)
审理法官:

赵五宝

陈进龙

李丽莉

代理律师:

贺娥花

法官解说
本案被告人李某本想抢劫行人,但因没有找到合适的目标,遂临时起意去抢劫银行。被告人抢走被害人姚某的一个煤气瓶后冲进银行内实施抢劫,并抢走被害人董某放置于2号柜台的现金8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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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案由:抢劫、绑架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李某,男,199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西华县。
指定辩护人贺娥花,广东三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东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五宝;代理审判员:陈进龙;代理审判员:李丽莉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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