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凌海市支行诉王某金融借款合同案 民事 金融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凌海市支行风险合规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凌海市支行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1)凌海右民初字第0159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冯守国

黄艳春

法官解说
被告王某与被告戈某夫妻二人于2009年10月22日向原告申请农户联保小额贷款。2009年10月24日,被告张某、李某、王某三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107××××××900338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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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1)凌海右民初字第01592号判决书
2.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凌海市支行,住所地凌海市国庆路33号。
负责人谢某,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男,1967年12月26日生,汉族,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凌海市支行风险合规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范某,男,1964年9月17日生,汉族,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凌海市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王某,男,1982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
被告戈某,女,1982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乾安县。
被告张某,男,1982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
被告李某,男,1973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守国 代理审判员黄艳春
人民陪审员 吴艳
6.审结时间:  201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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