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某诉辽宁欧美亚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民事 财产损害赔偿 劳务输出合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1)凌海大民初字第0032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才波

谢丽华

代理律师:

金雷

法官解说
被告辽宁欧美亚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欧美亚)凌海联络处与原告冷某间虽没有签订书面劳务输出合同,但收取了原告的5000元保证金,即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输出合同关系。故本案不属财产损坏赔偿纠纷,理应定性为劳务输出合同纠纷。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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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1)凌海大民初字第00327号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冷某,男,1967年10月2日生,汉族,工人,住凌海市。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52年12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 
被告辽宁欧美亚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东路32号辽宁经贸大厦1203号
法定代表人年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秦某,男,1966年3月2日生,汉族,经理,住凌海市。
被告凌海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住所地:凌海市中兴街南街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金雷,系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才波审判员谢丽华
代理审判员任亮
6.审结时间:201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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