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刘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民事 侵权责任 赔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1)凌海石民初字第0184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周庆久

刘乐维

代理律师:

王翀

法官解说
本案中被告刘某作为活动的组织和召集者,必须对赴约来访人员的人身安全负责。被告刘某在事发前一天就已经知道其购买的双响存在质量缺陷,还是在事发当日燃放这些有质量缺陷的双响,造成了原告眼部受伤,其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对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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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1)凌海石民初字第01846号判决书
2.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199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盘锦市盘山县。
法定代理人,魏某,女,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盘锦市盘山县。
委托代理人,赵某,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盘锦市盘山县。
被告刘某,男,195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
被告于某,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盘锦市。
委托代理人,王翀,系辽宁华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庆久 代理审判员刘乐维
人民陪审员:张志学
6.审结时间: 201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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