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诉张某1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民事 生命权 因果关系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锦州市凌河区正大法律服务所

锦州市凌河区正大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1)凌海翠民初字第0034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罗罡

李学

法官解说
合议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2010年12月2日,原告张某和赵某3与被告刘某约定第二天向其出售玉米桔杆属口头协议。次日,在卸玉米桔杆过程中,被告刘某拒绝收购属违约行为,由此导致赵某3情绪激动,猝死在收购现场。被告刘某...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1)凌海翠民初字第00344号判决书
2.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女,195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
委托代理人刘福田,系锦州市凌河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某,女,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凌海市。
原告赵某1,女,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
原告赵某2,女,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
委托代理人张凤山,系锦州市凌河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1,女,195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凌海市。
被告刘某,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锦州市古塔区。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锦州凌河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罗罡     审判员李学
代理审判员马立
6.审结时间:  2011年4月1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