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抢劫、盗劫案 抢劫罪;盗窃罪;犯罪形态;既遂;转化型抢劫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2011)名山刑重字第01号
审理法官:

戴德武

龙光富

高殿懋

代理律师:

刘思雄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何某在张某某家虽未窃取到现金,但从张某某家盗得折叠式水果刀一把,被发现后在户外为抗拒抓捕持凶器威胁他人,其行为是否已构成抢劫罪既遂?
本案认定盗转抢没有争议,但是否属于既遂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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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1)名山刑重字第01号。
2、案由:抢劫、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名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福慧、郝珩雄。
被告人何某,男,生于1992年3月31日,汉族,四川省名山县人,初中肄业,农民,住四川省名山县。2010年5月14日因涉嫌犯抢劫、盗窃罪被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思雄,四川长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戴德武,人民陪审员龙光富、高殿懋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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