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朱某、第三人朱某1所有权确认案 所有权确认;家庭共有;不动产登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2011)雅民终字第179号
审理法官:

徐剑

刘琼

周玉蓉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系因夫妻共同出资修建住房,房屋产权证登记为子女名字,在离婚后却因财产权属问题产生争议引发的纠纷。近年来,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及国家对房产政策的调整,一部分夫妻在购置房产时,为避免将来过户产生税费及征收房产税等,将所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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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0)名山民初字第575号
二审判决书:(2011)雅民终字第179号
2.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张玉华(特别授权),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树枝(特别授权),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谭颂(特别授权),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朱某1。
委托代理人阚学伦(特别授权),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培琼;审判员戴德武、人民陪审员龙光富;
二审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剑;审判员:刘琼;代理审判员:周玉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1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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