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诉王某2、王某3、王某4继承案 民事 遗产继承 遗嘱继承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大民一终字第1987号
审理法官:

宋君

阎妍

许军

代理律师:

马朔

杨敬森

法官解说
本案是从法律适用还是从事实角度切入,若从法律适用角度切入,因父亲的遗嘱中未涉及母亲的份额,可能会发生对母亲的份额选择适用法定继承还是选择适用遗嘱继承。但是,若从事实角度切入,更符合民俗习惯,更对当事人有说服力,毕竟,有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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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1)甘民初字第1772号
二审判决书: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大民一终字第1987号
2、案由: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女,1960年3月4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代理人马朔,系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2,男,1963年10月18日生,汉族,系辽渔集团公司员工,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代理人杨敬森,系辽宁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3,男,195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4,女,1953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田擎。
二审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君;代理审判员阎妍;代理审判员许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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