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1不服闽清县人民政府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案 利害关系;诉讼主体资格;实际影响
案由:
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2011)梅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池德科

黄声垒

陈鸣

代理律师:

刘乃鲁

张延清

王友光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是与房屋登记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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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2011)梅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行终字第77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不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林某1。
委托代理人林某2。
被告(被上诉人):闽清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闽清县西门街50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刘乃鲁,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某,1954年10月8日出生,系闽清县房地产管理所党支部书记。
第三人(被上诉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张延清,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友光,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池德科;人民陪审员:黄声垒陈鸣。
二审审判机关:审判长:翁小明;代理审判员:邓张伟、曾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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