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1诉被告韩某继承案 民事 遗产继承 遗嘱效力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2011)民字第3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房国双

董凡超

张睿

代理律师:

岳华

赵震

法官解说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认可的有效的遗嘱形式只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展开

(一)首部

判决书字号: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2011)民字第31号判决书
案由:继承纠纷
诉讼双方
原告:唐某1
委托代理人:岳华,系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
委托代理人:程某,系本钢炼钢厂工人。
委托代理人:赵震,系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房国双;人民陪审员:董凡超、张睿
审结时间:2011年4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