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自首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2011)永刑初字第59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立即打电话报警,积极抢救伤员,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是否应认定为自首。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交通事故案有其特殊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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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2011)永刑初字第59号
2、案由:交通肇事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某,男,云南省永德县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正泉、审判员杨玉珠、人民陪审员罗振。
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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