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既遂;未遂;自首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2011)永刑初字第60号
审理法官:

罗班高

杨玉珠

李茂芳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被告人周某的犯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未遂,即对被告人周某是否按未遂犯来处理。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周某不属犯罪未遂,不应按犯罪未遂的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理由是: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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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2011)永刑初字第60号
2、案由:销售伪劣产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 1968年3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波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待业,家住江西省,暂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因本案于2011年8月11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德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阳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罗班高;审判员杨玉珠;人民陪审员李茂芳。
审结时间:201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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