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诉王某分家析产案 分家析产;赠与;继承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永平县博南镇法律服务所

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252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程崇林

代理律师:

郭文显

法官解说
未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也没有通过接受赠与、继承等方式对家庭财产有贡献,对家庭财产不享有所有权。因此,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离婚时,不涉及未成年子女参与分割财产的问题。但父母离婚时,可以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前提是需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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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书字号: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252号裁定书。
2、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杜某。
委托代理人:杨兴禄,永平县博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某2,系杜某之母。
被告:王某。
法定代理人:王某3,系王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郭文显,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2。
第三人:王某3。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审判员程崇林。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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